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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然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校自然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徐药校〔201411

各部门: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

2014422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教科(2009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3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研究经费管理,提高自然科学研究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我校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技术进步,设立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用于扶持我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资助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从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中列支。

第二章 项目资助对象

第四条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对象为在职在岗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评定程序:填报《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学校批准立项。

校级课题研究期限一般2年,到期不能及时结题自动终止研究。

第六条 以下项目在立项评审时优先考虑:

1.具有创新性或应用前景的项目;

2.能为申报更高级科研项目奠定基础的项目;

3.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申报的项目;

4.其它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对学校相关学科建设,以及对科技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或有特殊贡献的项目。

第七条 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受理:

1.申请人申报时已有在研的校级以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2.申请人两年内有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被中止或撤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编制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任意变动研究计划,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

第十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中,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三)协作费用

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财务部门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处审查,财务处审核,并经相关校领导审核后报销。

第十二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如下:

1.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展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3.项目主持人是否取得了预期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研处将作撤项处理: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主持人因长期出国、健康不佳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主持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

5.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在研期间,如以同一研究主题申报获得更高级别基金资助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申请验收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及有关资料提交科研处,申请结题。

2.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综合评价、验收。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的标准及要求

1.申请结题标准。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所规定的任务指标。具体要求是:

研究项目分为一般项目、一般重点项目、重点项目三类。

1)一般项目须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1篇,或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项目主持人为第一创新者,有市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市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证明)。

2)一般重点项目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1篇,或者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或有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证明)。

3)重点项目须发表论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1篇被EISCI收录,或者获得一项发明专利(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或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证明)。

发表的论文,或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或获得的专利,或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研究成果必须与研究项目紧密相关。

2.项目完成质量参照以下指标评价:

1)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2)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3)项目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4)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程度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委托课题着重评价研究成果被委托部门的采纳和认可程度;

5)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有何进一步研究计划;

6)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7)研究成果有无剽窃行为。

3.未完成的项目,将作撤项处理。其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徐药校〔2014 12

各部门: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

2014422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自然科学研究经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然科学研究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条 我校自然科学研究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三类。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非营利性)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用于资助我校教职工自然科学研究活动的经费。

第二章 自然科学研究经费管理职权和责任

第五条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直接展开对自然科学研究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然科学研究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及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列支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除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外,其他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经费领用和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自然科学研究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财务处、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自然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委)、厅(局)各类计划(基金)项目,分为国家级、部省级、厅局级及其他等四类。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国家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部省级项目:指教育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科技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省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厅局级项目:指省教育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

其他项目:由外单位承担、委托我校完成的上述各类项目。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科研处审核后,财务处根据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凡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国时,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学校按该项目的管理规定提取管理费。如无明确规定,则按到账经费的5% 提取。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六个月之内到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课题结余经费,可转入课题组进行的后续科研项目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结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由科研处审批立项,按新项目管理,并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同时适用于由外单位承担、委托我校完成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四章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科研处是代表学校对外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管理部门,并负有参加和组织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利用因特网发布成果等职责。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各类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委托测试以及利用学校的设备对外服务等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科技合同。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提取不超过7%的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和报销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涉及中介费、酬金、劳务费等无发票支出情况,应填写有关单据,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只要利于课题的完成,并符合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原则上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可用于:

(一)科研用消耗性材料、水电费、试剂药品、加工、运输(包括相关运输的费用)、包装等费用;

(二)购置实验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如为对方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须由对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由科研处审核,财务处报销;

(三)调研、差旅费、会务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项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人身保险费等;

(四)跨部门、行业协作试验费、加工费、测试费等有关费用;

(五)中介业务费、成果评审费、奖励费、劳务费、接待费、交通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信息传播费、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等费用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纯研究经费的 50%(纯研究经费指项目总经费中除转拨工程款、仪器设备费以外的费用)。横向科研项目中需与第三方协作或合作的,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知识产权的权属等问题,且协作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第二十五条 凡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的科技服务项目,需要交纳税费的,其费用从所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好预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可在结余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0%的费用,其余50%用于课题组的结转项目经费或用于改善科研条件等;也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第二十八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都要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评估并承担连带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将横向项目经费落在校外的课题组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有关人员三年内申报所有项目的资格,学校还将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标准

第三十条 校级及其它级别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处审查,财务处审核,并经相关校领导审核后报销。

第三十一条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数额为:一般项目经费为0.6万元,一般重点项目1万元,重点项目2万元。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数额确定后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分阶段使用。

第三十一条 校级以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获得上级资金资助的,按课题批准机关要求的资金比例配套;未获上级资金资助的,按市级课题经费2.5万元人民币;省厅级课题经费3万元人民币;国家级课题经费4万元人民币。省级课题配套后不超过3万元,按照3万元作为课题经费;配套后超过3万元,按照11比例配套。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不包括各种设备,如果研究过程中需要购买设备,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实验实训设备)方式申请购买。

第三十三条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不够使用不追加。各类专利第一发明人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且发明权人有我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 图书资料费:包括项目研究中购买相关的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 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差旅费用;

3. 文具费;

4. 计算机消耗材料费和机时费(包括网络使用费);

5. 成果打印费、邮寄费;

6. 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事务费;

7. 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会、成果鉴定费用等。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为扣缴。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按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实施。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供科研项目的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项目合作合同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科研处应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并负责向各拨款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三十九条 分定期拨款的科研项目,在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在科研处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的项目,科研处有权做出冻结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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